中国消费者报天津讯(记者万晓东)近日,漠视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警示,调解地产警示天津中海海鑫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海鑫”),天津应配合消协调查调解,市消承担起经营者是警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一责任人的社会责任。
据了解,中海消费者张先生2022年3月到天津市红桥区云麓公馆看房,海鑫销售员告知即将涨价,漠视可以把定金(订金)先交上,调解地产想退就能退。天津在得到销售员锁定优惠且可退还费用的市消表示后,张先生当天就交付了5万元,警示拿到一张落款为“中海海鑫”的中海定金票据。随后,海鑫张先生考虑现有住房出售难等资金问题,漠视缴费第二天决定放弃购房,遂按照销售员的承诺申请退款,但无果。
2022年4月18日,张先生收到“中海海鑫”发来的《解除协议通知书》,“依贵我双方于2022年3月14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及延期签约要求申请单约定……我司只能根据《商品房认购协议》的约定,通知解除与您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终止不再履行。对您所认购房屋,我司将另外对外销售,您所缴的定金也不予退还。”
张先生确实按销售员的要求匆忙签过一份协议,此协议开发商没提供原件或复印件,亦没有提交过《解除协议通知书》提到的“延期签约要求申请单”。张先生不认可“中海海鑫”的做法,于2022年8月19日投诉至天津市消协。
天津市消协查验了消费者提供的《解除协议通知书》以及相关材料,受理了张先生的投诉。在与云麓公馆的开发商“中海海鑫”电话联系并初步了解相关情况后,天津市消协于8月25日发出投诉调查函,就《商品房认购协议》内容以及购房定金是否承诺可退等问题进行调查。“中海海鑫”在规定期限未回复调查。9月7日,天津市消协发出投诉调查催办函,仍然是石沉大海。“中海海鑫”既没有回复函件、提交材料,也未联系天津市消协沟通反馈相关情况。
天津市消协认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是法律赋予消协组织的职责使命,也是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力的重要内容。坚持消费者立场,配合消协的调查调解是经营者应履行社会责任,应认真予以配合。天津市消协两次致函“中海海鑫”,对方均未理睬。为此,天津市消费者协会警示“中海海鑫”:应配合消协调查调解,承担起经营者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一责任人的社会责任。
同时,天津市消协认为,许诺即约定,“中海海鑫”销售人员的意思表示与其职务具有关联性,基于对交易行为合法性的信赖及对“中海”品牌的合理期待,张先生完全有理由相信销售人员的表述。“中海海鑫”对此没有向天津市消协提出异议,天津市消协认可张先生“捏造、散布即将涨价信息影响其消费判断”的观点。而且基于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中海海鑫”应向张先生提供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的生效认购书。
天津市消协提示消费者,商品房属大宗消费品,价格调整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在签订协议时须将房地产公司或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内容落实到协议文字中,明确约定预先支付价款的性质,约定不能履行认购协议时所缴款项的处理和违约责任,对意向购买的商品房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认真了解咨询,慎签“认购协议书”。
责任编辑:张林保上一条:上海市消保委暗访体察:楼盘样板间家具或多为“缩小版” 使用非标家具应提示消费者下一条:四川宜宾出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办法(作者:企业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