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亩山塘遭偷采塘砂,亩山2年间几乎被挖空,塘被塘砂执法竟一次次落空。挖空在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阳东牛栏村、村民东刘村的举报村民们对此愤愤不平。位于北惯高速路口旁的盗采这处山塘,原来的缓坡如今变成了垂直的塘岸,最高处超出水面2米。
最近一次偷采发生在5月7日清晨,牛栏村村民岑泽(化名)发现,山塘边又出现了一辆作业中的钩机。不久后其他村民也赶到现场,只见塘边被挖开一条深沟,里面躺着两条黑色排水管,似要把塘砂“吃干榨尽”。
偷采持续近两年,村民们多次举报,阳东区、合山镇的执法队也多次到现场执法,却未能有效遏止偷采行为。区镇两级执法队均称“权限不足”,而要交给执法权更大的公安机关处置,问题又指向了至今未能被测算的偷采量。
5月7日清早,村民们发现的偷采现场。
23亩山塘2年被挖空
北惯高速路口东侧的这处山坑,当地人称之为“曾公坑”或“章公坑”。岑泽表示,该地由于所在位置比较高,50年前,周边牛栏村、里寮村和东刘村的村民就联合起来,在东边筑坝,把山坑改造成了蓄水的山塘,用于下游的农田灌溉。该山塘及周边地块尽管不足30亩,但土地权属涉及上述3个行政村12个村民小组。由于位置偏远,该地块在15年前就基本丢荒。
“偷采行为大约是从2022年开始的。”岑泽是首次发现偷采情况的村民。他回忆,2022年8月某天清晨,他在附近放牛时看见一辆挖机正在挖塘土,便电话告知本村一名小组长。当天上午10时许,小组长赶到时,现场仅剩一台挖机和一些被挖开的砂土。他向村里、镇里反映情况,“都不知道是谁挖的”。
村民反映,经常有钩机在山塘作业偷采。
后来村民又多次发现偷采行为,继续向上反映,区、镇执法人员也多次下来执法,但都没能彻底遏止偷采行为。岑泽表示,偷采的人多是趁着半夜或周末来。2023年12月,他发现山塘已被挖空,大家都很气愤。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阳东分局提供的2019年的影像图显示,当时曾公坑中间山塘水域面积约20亩。受访者供图
合山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办公室主任曾广锐负责该镇自然资源业务,他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根据国土“三调”情况,该地块属于水域和园地,其中山塘水域面积约23亩。此次被偷挖的正是这23亩山塘和周边园地。当地村民估算,加上周边园地,被挖的土地面积超过30亩。
镇、区多次执法,“拦不住”
“执法只能抓现行,扣押现场车辆,处罚司机等偷采当事人。”合山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主任岑奇平介绍,2023至2024年,区、镇两级综合执法队多次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到现场执法,还曾开展蹲点执法。
“但执法似乎没什么效果。”上述村民小组长抱怨,好几次执法队还没赶到,采砂的车辆就逃走了,拍下车牌也没用。
“区、镇执法权有限,运砂的车辆跑到公路上,我们就没有办法了。”岑奇平解释:“跑到村道,我们还可以拦,跑到乡道,视情况可以拦‘一半’,跑到县道、省道,我们就不能拦了,要交警才有权限。”他回忆,第一次带领执法人员赶到的时候,只抓到了现场运着塘砂的运输车,钩机则从山塘另一边跑掉了。山塘紧挨着高速路出口公路,执法队到来的时候,挖机或运砂车驶上高速便能逃之夭夭。
两年来,针对偷采曾公坑塘砂一事,区、镇共作出3次处罚。岑奇平经手扣押了两次车辆。最近的一次处罚是阳江市自然资源局阳东分局(以下简称“阳东分局”)在今年4月作出的。阳东分局在“关于合山镇牛栏村等3个村有争议的曾公坑偷采塘砂的情况说明”中写道:2024年1月30日下午,阳东分局在该区域内的一口鱼塘发现有人涉嫌偷采塘砂,现场立即扣押钩机一台,经调查取证后,2024年4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处10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当事人恢复土地原貌。
前2次处罚并没能阻止山塘被挖空。岑泽称:“今天查扣了蓝色的钩机,明天就换成了黄色的钩机继续偷采作业。”而第3次处罚之后,偷采行为逐渐收敛,但此时山塘基本被挖空了。
山塘岸边还有一堆未运走的白色塘砂。
到底是谁在组织盗采?岑奇平介绍,执法过程中,他们了解到指使运输车和钩机驾驶员偷采塘砂的是里寮村的一名“老板”。南方农村报记者向多方求证获悉,其为阳东区粤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名李姓高管,该公司承租了里寮村河湾自然村靠近山塘的一块地,并建了一个仓库出租。
阳东区粤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租了山塘北边的一块地建设仓库。
“他说打算挖深山塘搞养殖。”合山镇党委副书记林国取曾找到这位“老板”谈话,了解到其公司与里寮村的土地承租合同里包括了山塘范围内的8亩地。“近期,镇里多次和他沟通,已经让其停止了挖塘行为。后续镇里也会协调让那位老板赔偿村民,并督促其恢复山塘原貌。”林国取称。
偷采量不明难以定性?
“目前证据链还不完整,无法移交公安等部门进行进一步侦查和执法。”阳东分局执法监察股股长陈厚挺介绍,通常情况下,如果镇里巡查或者群众举报发现有人偷采矿产资源,区里就会跟进,蹲点抓到现行的话就可以评估偷采的量。“一般的砂石被偷采后可以对山体或土坑进行勘测,计算被挖的体积,然后取样送去第三方机构评估砂石质量,再由发改部门根据对应的价格计算盗采部分的价值。”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据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上述条款中“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如果查明曾公坑山塘被偷采的塘砂价值超过10万元,区、镇执法队就可以将材料提交给执法权更大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最后依法处理。但陈厚挺表示,当前要搜集完整的证据链还比较困难。“该处是一个山塘,刚开始需要调查判断当事人是正常对养殖鱼塘清淤还是偷采塘砂。后来确定是偷采塘砂,但目前该山塘仍是灌满水的状态,且原始地形图里没有该山塘深度的记录,因此目前尚未到现场勘测其具体的偷采量。”
偷采量在现场难以估算,执法队也没能从偷采当事人身上确认。“现场扣押的司机表示受某人指使,但如果执法队想要约谈指使者,对方不来,我们执法队也不能强制要求。”他表示,现场抓到了偷采曾公坑山塘的司机,也只能在其车上寻找纸质的交易凭证,搜集其偷采偷卖的证据,或者希望他能主动交代偷卖的塘砂量。“有些交易是在手机转账的,对方不给我们查手机,我们也强迫不了。且每次扣押车辆一般不超过2个月,有特殊情况一般不能超过3个月,所以最后只能拖到行政处罚,罚款后归还车辆。”
但当记者询问偷采者将塘砂运往何处,卖给哪家企业,以及卖了多少,岑奇平和陈厚挺均表示不清楚。陈厚挺表示:“接下来会继续追踪调查曾公坑山塘具体被偷挖了多久,挖了多少塘砂,价值是否超过10万元。”
【记者】李国华
【来源】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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