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布2023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2024-12-22 21:02:29

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刘浩)公布典型案例、上海集中曝光违法经营者和违法行为,公布将有效震慑不法经营者,年侵督促经营者守法自律、害消合法诚信经营,权益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典型3月12日,案例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上海涉及产品质量、公布个人信息保护、年侵欺诈消费者、害消合法侵犯人格尊严、权益虚假宣传、典型违法盲盒等。案例

上海贝儿康婴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奶瓶案

本案当事人主要从事婴童用品的上海销售。在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销售的BA-52 240mlPPSU宽口奶瓶和BA-08 240ml可丽儿奶瓶对“重力球”未设警示说明,小零件、标识项目不符合检验依据,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宽口奶瓶和可丽儿奶瓶各200个,至案发分别销售24个和20个,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76万元,违法所得为82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20元、罚款2.76万元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并对未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予以销毁。

上海亲清护理院涉嫌未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泄漏案

2023年1月,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在与公安部门开展殡葬专项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将去世人员信息(逝者姓名、病区、家属联系人、家属电话等)挂于门卫处,以便家属核对并进入院内办理死亡证明。但当事人未采取必要信息保护措施,且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信息泄露,致使殡葬从业人员姚某(另案处罚)于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期间,非法从当事人处收集和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170条,并牟取利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泄漏的违法行为。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翁郁腾(上海市宝山区翁郁腾水产行)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案

2023年8月22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来访举报,反映其在上海市宝山区铁城路1555号市场内当事人处购买的梭子蟹存在短斤缺两的问题。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刻到现场调查核实。经查明,当事人系市场内销售梭子蟹的经营户,于2023年8月22日销售给消费者的梭子蟹,经商家电子秤称重为 0.830千克,消费者现场用自备的电子秤复秤重量为0.565千克。执法人员在案发现场使用市场内公平秤对消费者购买的梭子蟹进行复秤,确认实际重量为0.565千克。当事人使用自购的已被破坏准确度的作弊秤进行贸易结算,至案发共计违法所得25159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计量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行为。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作弊秤一台、没收违法所得25159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上海恭汇贸易有限公司龙皓路店涉嫌未以显著方式公示盲盒商品抽取概率案

当事人属于“罗森”连锁商超。2023年8月8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添乐卡通王巧克力豆10g”食品盲盒以“奥特蛋德凯奥特曼6”型式对外销售,内含9种普通款和1种隐藏款,但未公示上述款式的抽取概率。自2022年8月1日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上述盲盒140个,销售额166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以显著方式公示盲盒商品抽取概率的行为。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

上海优米一家餐饮有限公司长宁威宁路店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案

2023年8月,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接一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上海优米一家餐饮有限公司长宁威宁路店消费时遭该店工作人员辱骂。经查,消费者在当事人处消费时,店内员工尹某某业务不熟且服务态度不佳,双方因团购券使用问题产生争执。理论过程中,尹某某对消费者家属说出不当言论。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固定证据并查清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作出警告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蓄麟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蜜蕊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散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经营者商业混淆系列案

2023年8月,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上海蓄麟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蜜蕊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散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14家婚车租赁公司突击检查,查获多份“劳斯莱斯”婚车租赁合同及5辆涉嫌假冒“劳斯莱斯”银云型号汽车。经“劳斯莱斯”商标权利人确认,并结合车行驶证件、产权证书和车管所车辆底档,证实涉案车辆实际为青岛索尔汽车公司生产的“金马牌”汽车。涉案车辆车头的金马车标被替换成“劳斯莱斯飞天女神”车标,车身、轮胎等多处均贴有劳斯莱斯“双R”商标。当事人将车辆冒充“劳斯莱斯”银云型号车辆作为婚车对外提供租车服务,并在相关网络平台对外宣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商业混淆违法行为,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对3户违法经营者分别作出罚款1万元、2万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其余案件正在调查中。

上海福将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虹口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虹口公安分局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销售“麻辣牛肉”“嫩牛肉”“黑胡椒牛肉”等牛肉菜品的记录,但当事人实际未采购过牛肉,存在以其他肉品(鸭肉等)冒充牛肉进行销售的情况。经查,当事人通过外卖提供餐饮服务。为降低运营成本,当事人明知其采购的蚝油肉片半成品原料无牛肉成分,仍将上述蚝油肉片当作“牛肉”原料用于制作菜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行为,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64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启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帮助其他经营者对用户评价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3月,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上海启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通过在网上招募组织大众点评网高等级会员,到该公司合作的餐饮店进行“探店”,并按当事人指定要求发布探店笔记后进行消费金额返还,从而为合作餐饮店作正面宣传。对相关探店笔记所含带的部分虚假内容,当事人并未要求修改,极易被社会公众误以为是普通消费者的真实体验,直接影响消费者的选择倾向。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及《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对用户评价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前沟足部保健有限公司(怡修电脑维修店)谎报用工用料案

2023年5月,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反映,在维修电脑过程中,当事人将消费者电脑中的原装固态硬盘拆卸,稍作处理后装回电脑,声称已更换新硬盘并收取了配件费、维修费共计1550元。后消费者至品牌专卖店检测发现,新硬盘序列号与原先的一致,商家将其原装固态硬盘作为新硬盘回售给了消费者。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上海前沟足部保健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含“计算机设备维修”)店招为“怡修电脑维修店”,主要在经营场所从事电脑维修。另查明,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市场监管部门遂责令商家退赔相关费用,消费者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提供修理服务谎报用工用料的行为,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虹口区郭静日用品商店对消费者作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通过赠送鸡蛋、组织外出旅游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到店内参加养生讲座,现场播放自行制作的“驼奶与健康”PPT课件,通过宣称“驼奶对肾病的治疗”“驼奶对糖尿病的治疗”“驼奶对乙肝患者的作用”等宣称驼奶疾病治疗功效的内容,从而推销售价远高于成本的驼乳粉。经查实,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不具备疾病治疗功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790元、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张林保上一条:重庆市消委会测试电热杯垫:“JANLA蒋莱”“梦庭”存在触电和火灾风险下一条:蔡澜港式点心一门店菜品含异物被罚

(作者:服务)